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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这种法院占主体的有偿司法鉴定制度是在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背景之下形成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何兵说,“在我国法制建设之初,法院负有调查事实等责任,因此司法鉴定自然也由法院负责。这也是司法机关出示司法鉴定的主要历史原因。
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体系日渐完善,实际工作中还是有一些问题出现阻碍了司法鉴定工作的良性发展。一、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目前,除国家一些相应法律法规对司法鉴定有规定之外,我国对司法鉴定尚无一部统一的法律,有些省市(如黑龙江、重庆、吉林、河南、山西等)通过了一些地方性立法。
鉴定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的一种诉讼活动。鉴定结论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的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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