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司法鉴定前景如何有关专家发表意见
2021/11/4 13:09:06
江西省日前在全省推广了成立中介司法鉴定机构的新做法。这一办法规定,江西省各级公、检、法部门不得从事面向社会的有偿司法鉴定活动。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大多数省市,司法鉴定主要还是由各级公、检、法部门从事。中介机构的介入甚至占主角到底有何意义?为何采取这一新的做法?有关专家发表了意见。
司法鉴定的历史背景
“我国这种法院占主体的有偿司法鉴定制度是在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背景之下形成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何兵说,“在我国法制建设之初,法院负有调查事实等责任,因此司法鉴定自然也由法院负责。这也是司法机关出示司法鉴定的主要历史原因。”
“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同时受理范围也逐步扩大。法院负担不起这项逐渐增多的巨额鉴定成本,因此,司法鉴定由无偿变成了有偿。”
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民事诉讼法老师刘路提出,为了遵从目前法律界推行的“当事人主义”,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司法鉴定目前采取“当事人协商”的办法,当事人可以选择鉴定机构。“这种办法的出台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更为广阔的选择空间。”
当前鉴定做法存在弊端
“如果完全由司法部门来做司法鉴定,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何兵博士指出,“鉴定部门权利与责任分离会带来许多弊端,比如鉴定价格由司法机关垄断,鉴定机构林立,较终形成鉴定机构失控的状况。”
另外,目前司法鉴定的责任问题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问题主要是由行业内部来管理。”何兵博士说。
社会鉴定应该与司法脱离
“法院是审判机关,司法鉴定并不是它的职责。”何兵博士说,“学界大多的意见是建议社会鉴定,特别是对社会公众的鉴定应该与司法脱离。”
我国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服务性组织,各鉴定机构之间互不隶属,没有高低之分。但是,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在从业实践中,一般司法部门的鉴定具有优先权。“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为了保证公正的司法,我们呼唤鉴定机构不能受国家权力的直接控制。”
如何管理司法鉴定机构
何兵博士提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鉴定机构应该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他特别指出,推行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但各地绝对不能只设一家,否则就会导致垄断。理性的做法应该是市场选择,提倡司法鉴定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的竞争。
就目前江西推行的中介司法鉴定机构的新做法,也有学者提出了一定的忧虑。“如何保证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公众性、权威性是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刘路老师表示,“这就需要必须有严格的法律标准来审核这些中介机构的资质,同时也需要对这些机构予以更多的监督。”(晨报记者代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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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大陆法如何解决
诉讼中遇到的技术性问题
法律专家提出:从世界范围看,对诉讼中遇到的技术性问题,解决的方式有两大类:一类是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另一类是由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前者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后者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传统做法。
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大陆法系国家专制的表现,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极易产生腐败。由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是比较先进民主的模式。
前一段时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出台,说明我国的委托鉴定模式正在向英美法系发展。
目前,我国鉴定制度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改革的呼声很高,但改革应朝哪个方向发展?江西的做法无疑是我国鉴定制度改革的一片试验田。具体执行如何,我们是否适应这一做法,我们将拭目以待。(代小琳)
相关法规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较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六条较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较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