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目前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弄清楚的几个问题
2023/11/1 13:11:38
二OO二年河北省人大通过了《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今年5月7日河北省委政法委下发了(2003)26号“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支持、指导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好管理、监督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公检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或技术部门不得继续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不少政法部门的政法工作人员对此产生了一些误解,认为政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要由司法行政部门来领导了;政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工作不能搞了;法医鉴定工作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进行和复核审查了等等。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行政命令公检法机关法医停止工作,回原单位另行分配工作、或是调入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作法,更有甚者宣布某医院为本地区唯一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针对目前司法鉴定工作出现的认识误区和混乱局面,我们认为首先应当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一、《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是管理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内容不适用于政法各部门的法定鉴定机构
何为司法鉴定?根据较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更广意的解释,在诉讼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内设的技术鉴定部门所做各类鉴定均可视为司法鉴定。《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后,许多人根据标题都认为是规范全省所有司法鉴定工作的,政法各部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是被管理的重点部位,其实,如果这样认为就错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安、安全、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第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符合本条例设定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公告,为诉讼活动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由此可见,《条例》管理和规范的是社会中介组织,公、检、法机关的鉴定机构实行的是行业自律。政法机关内设立的鉴定机构属法定鉴定机构,并依法行使其职责和职权,社会中介组织属社会鉴定机构,两支队伍设立的方式不同,组成的成份不同,隶属关系不同,工作的启动程序也不同,两支队伍决不可混为一谈。
有人可能会认为《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将政法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排除在外,这是不是立法上的失误之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文件精神,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是诉讼制度的一部分,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诉讼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规定,这是从全国诉讼制度必须统一角度考虑的。涉及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问题,地方性法规不能规定。我省人大制定的《条例》属地方性法规,在《条例》中做出上述规定是完全正确和非常明智的。所以正确理解《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将其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搞清楚十分重要。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在落实《条例》工作中,把管理和规范的对象搞错了,就必然要犯错误。
二、什么是“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活动”应界定清楚。
所谓“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是对当事人前来要求进行鉴定,不需要任何单位的介绍信,你交钱,我鉴定,来者不拒,向全社会敞开大门。2003年公安部在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意见中指出:“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三个要件:①独立于司法机关以外的中介鉴定机构;②处所、设备和鉴定的经费来源不是政府拨款;③面向社会提供有偿鉴定服务。这个界定标准比较清楚。目前我省各级公检法的司法鉴定机构(包括法医门诊),不论办公地点是在机关或是在特定的场所(如在医院),均须有政法机关出具的委托介绍信才能受理,当事人、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包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均不受理。所以公、检、法机关的职能部门及鉴定人员的这些鉴定工作均不属于面向社会的鉴定活动。司法行政部门对公检法鉴定部门的工作界定为:“凡是收费的就是面向社会”。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政法部门的法医学鉴定收费是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取一定的费用,它与诉讼收费,执行收费、身份证收费一样,只不过是一种象征性的合法收费,以此来界定就是面向社会服务,因此而停止公、检、法机关的法医鉴定工作,显然是不合适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三、什么是“医学鉴定”,什么是“法医学鉴定”应分清楚
到目前为止,许多人的头脑里什么是“医学鉴定”、什么是“法医学鉴定”是分不清楚的,把两者当成是一回事,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法律上的用词是十分严谨的,一字之差,区别巨大。所谓“医学鉴定”应当是指伤者在医院里的各种检查化验结果和损伤的诊断证明等内容;而“法医学鉴定”则是运用法医学知识,对司法机关交验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尸体,人身、物证及文证资料进行详细检验后,对委托的问题做出的科学结论。”(1)两院两部颁布《轻伤》、《重伤》标准分别第55条、第95条规定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法医是具有法医学知识和经验、从事法医工作的专门人员。“法医或法医学教师在被指派或聘请进行法医学鉴定时,为法医学鉴定人。在边远的基层单位尚无专职法医,涉及人体伤亡案件,亦需聘请当地有关医学专家进行检验鉴定,这些被聘任的专家称为医师鉴定人。”(2)较高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同志98年在全国法院第二届司法鉴定学术会议上就明确指出:“医学鉴定不等于是法医学鉴定,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法医学工作者,不是医学工作者所能替代的,指定医院从事医学鉴定并不是说法医工作不要了,并不是这个意思,不要产生这个误会,不要把这个误会留给历史。”可见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两者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到目前为止,刑诉法授权省政府指定医院可以搞医学鉴定,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权指定医院可以搞法医学鉴定。“医学鉴定”是“法医学鉴定”的前提和基础,“法医学鉴定”是在“医学鉴定”基础上法律的适用和提高。两者的内容、性质、关系搞清楚了,目前在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种种模糊的认识就会迎刃而解了。两院两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5条和95条文件明确规定,“本标准仅适于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四、医鉴一体、危害无穷
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有关人身伤害的轻、重伤法医鉴定,轻伤与轻微伤之间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轻伤与重伤之间是轻罪与重罪的界限,所以法医学鉴定不仅涉及到了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且涉及到了实体法的问题。这样严肃的司法鉴定不可能让社会上的医生去做。再者有关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还涉及到自杀与他杀的鉴定、致伤凶器的推断、法医物证化验等多种鉴定,这些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专门性技术。如果让医院的医生去搞,它们是绝搞不了的。还有,如果让医生去搞法医学鉴定是无法克服“自医自鉴”这一痹端的。医生在鉴定伤情过程中故意为伤者伪造病历、这将是在源头上发生的无法克服的腐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被很难得以落实。这种情况各地屡有报道,永年县医院就有8名大夫伪造病历被处理的事件,教训是沉痛的。我国目前未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让县级医院医生去做法医学鉴定,更不能对政法机关的法医学鉴定有争议,而让医院的医生去复核搞重新鉴定。
目前我省司法行政部门在全省指定了近百家县级医院和中医院乃至妇幼保健院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更有甚者命名为“法医鉴定中心”,是本地区唯一合法的法定鉴定机构。根据法医界的权威著作《法医鉴定实用全书》界定:医院的医生作鉴定应签名为“医师鉴定人”,以利于与“法医鉴定人”相区别,可现在的医生都签名为法医鉴定人,不少医院的医生在看伤的过程中与伤者建立了特殊的关系,较后伤者的伤情鉴定又由经治医生来做、伤者要求怎么写医生就怎么写,这样的“法医学鉴定”可信度是可想而知的。现在有一批这样的“法医鉴定”已进入到诉讼程序,使司法审判人员,弄不清鉴定人员是法医还是医生,是“李逵”还是“李鬼”,真假难辨,使原本司法鉴定主体过多过乱的局面更加雪上加霜,给诉讼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干扰与麻烦、由此产生的错案不是个别的,而是一批。这种法医学鉴定的混乱局面和违法事件应尽快给予纠正。
五、坚持依法鉴定,认真落实较高院的两个“规定”
三大诉讼法赋予了法定鉴定机构有司法鉴定权,刑诉法158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人民法院的组织法也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这都毫无疑问的证明了人民法院具有别人不可替代的司法鉴定权。较高人民法院为了落实这些法律规定,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这是两个“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对人民法院内部从较高院到基层院四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管理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制定了明确的程序,“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4)我们必须照此办理,地方性法规和一切内部文件与其相抵触部分都是不能执行的。
刑诉法158条,民诉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三大诉讼法明文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人民法院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就是依法成立的法定鉴定部门,凡是法定鉴定部门能做的鉴定,就不能找社会中介组织搞鉴定,只有法定鉴定部门不能做的司法鉴定,才可找社会中介组织去鉴定。现在不少政法机关的同志之所以在司法鉴定领域里一提起对“法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都弄不清楚应当到那里去搞鉴定,就是因为在司法鉴定中的几个误区“法定鉴定机构”与“社会中介鉴定机构”不分、“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不分,“法医鉴定人”与“医师鉴定人”不分造成的。上述几个问题不解决,将会给诉讼活动带来严重的后果,案件质量难以保障。我们必须在理论上搞清楚,弄明白。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各种理论、观点标榜的再有道理,三大诉讼法有关司法鉴定的条款不改,要必须坚持依法鉴定不动摇。让我们司法鉴定技术人员和广大政法工作者一道努力,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共同开创司法鉴定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方献
(1)、(2)《法医鉴定实用全书》郭景元主编
(3)两院两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4)《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较高人民法院